離婚後誰養誰?贍養費怎麼算?如何保障你的權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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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後誰養誰?贍養費怎麼算?如何保障你的權益?

離婚後誰養誰?贍養費怎麼算?如何保障你的權益?
   
贍養費是指一方在婚姻解除後,對另一方提供的經濟支持,旨在保障依賴對方生活的配偶或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。這一制度的核心在於經濟扶助,特別是考慮到在婚姻中,一方可能因照顧家庭或教育子女而犧牲了自身的事業發展,從而依賴配偶的收入來維持生活。

根據台灣《民法》第1057條的規定,夫妻在婚姻關係解除後,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。這項法律義務並非僅僅出於道義,而是基於法律的要求。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特定條件:首先,必須是在裁判離婚的情況下提出請求;其次,請求人必須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,即沒有財產且無法自立謀生;最後,請求人對於離婚原因必須無過失。

如果一方無法提供贍養費,則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追討。然而,這樣的法律規定並不意味著贍養費在所有情況下都是無條件支付的。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符合請求條件,包括考量被請求者的支付能力以及請求人的生活需求。

 

贍養費的種類


在討論贍養費時,首先要了解其種類。一般來說,贍養費可以分為配偶贍養費和子女贍養費兩大類。

配偶贍養費:這是最常見的贍養費形式,指的是婚姻解除後,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生活費用。這種贍養費的支付是基於婚姻關係中的經濟依賴和支持責任,尤其是當一方在婚姻中主要負責照顧家庭,可能無法自力更生時,另一方應履行支付贍養費的責任。

子女贍養費:雖然贍養費通常指的是配偶之間的支持,但在子女的撫養問題上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經濟支持亦可被視為一種贍養費。這種費用通常由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向另一方請求,目的在於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條件和教育需求。

 

贍養費其實有分成


(一)法定贍養費(民法第1057條):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若因判決離婚,可向另一方配偶請求贍養費。從法條中可知,請求法定贍養費須滿足1.為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2.判決離婚3.因而陷入生活困難,而其中生活困難係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。

(二)約定贍養費: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贍養費,此部分不受法定贍養費要件的限制。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約定贍養費雖不受民法第1057條之限制,但也不能隨意的反悔不履行,約定贍養費之性質很像單方面之贈與,但並不屬於贈與契約,因為贍養費的性質其實包含了保障婚後生活、對家庭之付出,其本質上與一般之贈與行為差異甚大,故有給付贍養費義務之一方依照實務見解無法依照民法第408條主張撤銷贈與也無法依照民法第418條為窮困抗辯,且因為約定贍養費與法定贍養費之不同,有給付義務之一方也無法依照民法第1057條法定贍養費之規定請求法院酌減贍養費之金額。

 

贍養費爭議的處理與解決方式


在贍養費的支付問題上,最常見的爭議主要來自於金額的大小、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等方面。當雙方對於贍養費的數額或其他條件存在分歧時,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解決爭議:
   
  1. 訴訟: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及具體事實來裁定贍養費的數額。這個過程可能會較為冗長,且雙方需要提供財務證明和相關資料,以支持各自的主張。
  2. 調解與和解:在訴訟之前或進行中的過程中,法院有時會安排雙方進行調解,以期達成和解協議。在調解過程中,雙方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,由中立的調解員協助達成共識,從而避免進一步的法律程序。
  3. 協商與妥協:許多夫妻會選擇直接通過協商來達成一致,這種方式通常較為簡單且耗時較短,有助於減少雙方情感上的進一步傷害。透過面對面的溝通,雙方可以更靈活地調整贍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。
  4. 強制執行:如果一方未能依約支付贍養費,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根據《家事事件法》第191條,債權人可依執行名義向法院請求債務人履行其義務。如果對方仍然不履行,法院可根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,包括強制扣押其財產。
  5. 情勢變更原則:若一方生活狀況發生變化(例如失業、健康問題等),導致無法繼續支付原定的贍養費,可以依據《民法》第2772條請求法院調整贍養費的金額,以反映實際情況。

這些處理方式旨在為雙方提供靈活的選擇,以便在面對贍養費爭議時能夠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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